您好, 欢迎访问"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商铺信息! 登录后台 | 免费注册,一分钟自助建站

主营业务:

暂未提交主营业务相关信息

1807-8803465
18078803465

当前位置:首页>广东企业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企业资讯

联系我们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465

手机:18078803465

主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购买-房风险咨询-「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2022-5-24







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杨某的请求-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寓买卖合同解除,电商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能退,如下面这个-,就退还。



信某公司是否应向黄买家返还电商团购费5万元。首先,信某公司主张其向黄买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但《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有中介方参与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中介机构为案外人,并非信某公司,且黄买家与信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无证据证实信某公司促成了黄买家与林卖家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根据信某公司提交的《公寓部分代理服务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信某公司系受案外人委托提供涉案公寓的电商整合营销服务,而电商团购费在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其代理费。上述事实与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形明显不同。其次,从《购房团购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信某公司系团购组织单位,购房人支付5万元的对价是享受团购专属优惠,即“5万抵8万一口价”,因此,可以认定该团购费应属于黄买家购买房屋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信某公司主张该团购费属于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黄买家与林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买家并未终享受该团购优惠,信某公司作为团购费的收款人应负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信某公司返还团购费5万元。






广州-交楼的-中,如何查明通水通电通邮的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由开发商举证,也会发函给相关供水供电公司查询。



认为:郎某与利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利某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具备通邮、通电、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以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郎某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于2019年2月1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8年6月27日具备通电条件,以及于2019年6月13日具备通邮条件。至于通水条件,根据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增城市利某实业服装有限公司供水情况的复函》可知,涉案房屋截至2019年10月8日才具备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即截至该日,涉案房屋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关于被告的交付义务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利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应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但在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利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才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0年3月6日妥投签收,至此利某公司才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利某公司-交付房屋给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某公司在本案中-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6日合计827天。






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云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页网址:https://tztz211531.ynshangji.com/xw/26738792.html

相关推荐


此页面信息由"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注册发布,
技术支持:云商网   ICP备25613980号-1  合作防骗须知 信息侵权/举报/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