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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来电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2020-11-14






广州遗嘱-事后签字,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找自己-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法z院经-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王重与-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一个女儿王广。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继承处理。

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在场见证”,该条对-的界定是“在场见证”。这样就会引伸出另外一个问题,-配偶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是否有权干涉。也就是说,-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房产继承--,继子女继承权--,各种财产权继承--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抚恤金可以通过立遗嘱方式分配吗?

    原告陈某与徐某系再婚夫妻关系,被告徐某庄、徐某翔系徐某与-所生。徐某因病-,按地方法规政策,其家属可享受-抚恤金,金额为44040元。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庄、徐某翔为徐某的顺序继承人。

两被告辩称,其父徐某生前于2015年11月8日立下遗嘱,自己病故后44040元抚恤金全部由被告徐某庄所有。且两被告为处理丧事共支出21926元,理应全部享有44040元抚恤金。而原告陈某坚持自己应享有一定的份额,遂诉至法z院。

法z院审理后如下:陈某与被告徐某庄、徐某翔均为徐某的-,应共同分配涉案的-抚恤金,因原告陈某年龄较大且缺乏劳动能力,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故由原告陈某享有40%即款项17616元,由被告徐某庄享有30%即款项13212元,由被告徐某翔享有30%即款项13212元。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应给予死者-的-抚恤金是对-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抚恤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故本案中,对两被告称其父亲遗嘱已将涉案-抚恤金-给被告徐某庄所有的主张不予采纳。10、鉴定时间的长短影响整个程序的时间长短,-也不会早于三个月。《--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陈某与被告徐某庄、徐某翔均为徐某的-,为抚恤金的共有人,应共同分配涉案的-抚恤金。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z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和接受遗赠公-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房产继承--,继子女继承权--,各种财产权继承--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出钱帮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还是?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理由如下: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虽然价格-,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z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原来,2013年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售后,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原-人有义务向原-人的继承人履行原来的-,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至浦东法z院。

  法z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若继承人在外地、外国甚至身陷囹圄,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解决。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z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可谢某却说钱是田大爷借给他的,与小田无关,况且田大爷生前-没找他要过钱,这-是4年前打的,早已经失效了。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有理。法z院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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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已转为城镇户z口,还有权继承宅基地房吗?

    现在,成为城里人已经是农民子女的共识。若继承人不符合在被继承房屋所在地申请宅基地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若不愿意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修葺,当被继承房屋不可居住,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越来越多的人将农村户z口迁至城市里,而现在,有些人突然发现父母的宅基地,他们已经失去了继承权,但父母留下的房子他们还是可以住的,而这样的房子不能再加盖或翻修,如果房子倒塌了后,这些土地将收归村集体所有,并且重新进行分配,这样的房子一般属于土房子。但是一些新建不久的砖房,至少在20—30年内是不会倒塌的,这也就涉及到子女对房子的继承了。

如果要继承父母的房子,你必须携带以下几项材料,到-办z理继承财产公证:

1、父母的证明,即父母已经不在世的证明。

2、土地证,即父母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证明。

3、继承人的第二代身份z证。

4、父母生前-关系情况,如果父母都已经,就要找民-出具时间靠后的一方在生前的-情况证明。

5、爷爷奶奶的生活情况证明,如果他们还健在,要他们同意一起到公证处公证。如果爷爷奶奶中有的,应该找派z出所证明他们是在自己父母之前的。

6、至少需要一名证人,证人必须携带身份z证并且该证人和继承人之间没有亲戚关系。

7、家族其他和父母有血缘关系的的情况证明。

农村户z口转为城市户z口的子女,可以住父母的房子,但是为什么不能继承父母房子的宅基地呢?原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基地,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业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定义:遗产: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因此,已变更为城镇户z口的儿女是无法继承已故父母的宅基地。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办z理房产继承--,分家析产--,宅基地-款分割--,继子女继承权--,各种财产权继承--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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