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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写条款咨询-的选择 擅长二手房-律师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2020-8-18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守约方能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吗?

  律师解答:法z院一般不会支持差价损失,只会支持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得失,不至于一方因交易而获得巨额利益,同时另一方产生--,使双方都能服判息讼。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卖人与原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款。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只判z决返还定金20万,驳回了赔偿100万差价损失的诉请。

判z决节选: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潘某卖家提前还-及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的期限,潘某至今未办妥该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成交价140万元,定金10万元,--为成交价的20%即28万元。潘某提出因配偶不同意配合办理手续导致诉z讼及房屋-封,此仍属于卖方责任,对外不能对抗朱某买家。由于潘某违约,导致涉案合同无法按时顺利履行,朱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z讼请求合理-,法z院予以支持。

关于朱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赔偿中介按揭费损失8000元的诉z讼请求。《--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z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z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z保。-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z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或者定金条款”。因此,伍某的行为已构成-,应当向郭某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涉案合同约定了卖方违约需支付相应-。现朱某选择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系朱某对自己诉z讼权利的-,该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法z院予以支持。朱某支付的中介费5000元、按揭费3000元合计8000元是朱某的实际损失,因未超出定金10万元赔偿范围,-不应重复计算,故对该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关于朱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的请求。首先,朱某提供的网上查询白云区-统计表,只是白云区楼盘的均价统计数据,但事实上,不同z房屋因其所处地段、位置、楼层、朝向、面积、环境等的不同而存在价格差异,故该统计表不-证明涉案房屋已溢价100万元;其次,一般而言,房屋买卖交易时间较长,易受市场或各方因素影响,买卖双方能否顺利成交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本案中,考虑从签订买卖合同至朱某提起本案诉z讼相隔约4个月,时间不是很长,朱某在合理判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及时另寻房源,防止损失扩大;后,本案中,朱某仅支付定金10万元,其要求赔偿100万元差价损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且法z院已支持按定金赔偿。综上,朱某要求潘某赔偿100万元房屋差价损失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二手房买家-z款金额不足,卖家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是二手房买家的主要义务,如果买家因各种原因无法-z款或者-z款金额不够,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补齐金额,卖家没有义务配合其办理其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z款,如到期不能付款,则卖家可以解除合同。打显示公平的风险非常大,除非卖家常年居住国外且买家是中介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z院一般不支持显示公平。如下面这个-,买家-自己名下已有房屋在还-z款的事实,导致7成-z款降至只能-z款3成。买家要求卖家配合其办理装修-来凑齐-z款金额,该要求超出合同约定,卖家当然有权-并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款的合同。本案的李某、邢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合同》,邢某作为-款的付款义务人,应对自己的付款能力、付款方式做出合理预判,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款中的247万元,由邢某以银z行按揭-z款的方式支付,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然,出卖人的继承人也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邢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247万元的银z行按揭-z款,其提出办理四成装修-z款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李某有权-。在邢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情况下,李某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提出要求邢某对购房资金做第三方-或提供-证明,该要求合理-,但邢某对此未作出正面回应。在李某对交易安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邢某在履行过程中一直未向李某出示其有付款能力的证据。在-款能否支付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李某的合同权利处于难以保障的状态,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要求解除合同。



广州中介做买家买客户的房产,合同能撤销吗?

  张律师解答:若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故意向客户-房屋的真实价值,购买其房屋,则合同可撤销。

相似案例:

卖家吴某香港居民与买家于某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40万元,定金10万元,--为成交价的20%即28万元。后吴某从其他中介处得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于某本人即为中介方员工,于是微信通知中介方终止交易,-接受定金。于某仍转账支付吴某购房定金10万元。后来,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业主王某要求小李按合同支付44万元首期款。后于某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吴某支付-28万元并退还定金10万元。被告吴某提起反诉,以受欺诈、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诉z讼过程中,经龙岗法z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签约日涉案房屋市场价为2230011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香港,对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了解程度相对于曾经从事过房地产中介未能查明签约时为中介方员工的于某而言相对弱势,涉案房产经评估,签订合同之日的市场价格2230011元,相较涉案合同约定的140万元,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已明显低于市场价的70%,涉案合同显失公平。吴某在签订后及时通知于某取消交易,于某执意交付定金存在一定的主管过错,吴某诉求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姚某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李某并无向其告知涉案房屋已抵z押给个人,法z院予以采信。遂判z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于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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