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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商品房能直接---开发商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话就可以。如果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还需要证明可能就不会在一个---里处理,需要打两次---,即先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真实买房人再---名义买房人过户。如下面这个---,就认定法律关系清楚明了,开发商将房屋登记在名义借房人名下,10日后名义借房人再配合变更登记至真实买房人名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泰某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赵某代朱某向第三人泰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第三人泰某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现第三人泰某公司应协助朱某办理案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案涉房屋已付清按揭房款,第三人某银行应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手续。另根据朱某出具的《具结保---》显示,朱某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赵某所有,赵某并出具原件核对,朱某并未到庭参加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该《具结保---》的真实性。结合《具结保---》载明全部款项含向银行按揭均由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咨询,及第三人陈述赵某以现金向其支付首期购房款,业主不肯搬怎么办咨询,及赵某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按揭款由其实际支付等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赵某和朱某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是实际购房人,朱某是名义购房人,赵某要求朱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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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和首期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首期款能退。同时也要看开发商那边的态度,是同意解除还是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如其反诉继续履行的话,购房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如下面这个---,因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就判z决定金没收,其余款项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认购合同》---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李买家作为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3日前向塔某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塔某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现李买家至今未支付该笔购房款,故塔某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没收定金100000元。因塔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挞定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及没收定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函件自寄出之日起2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视为送达对方,故法z院确认上述合同自该函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买家---要求塔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84429元及权证代办费1200元、---z款服务费6000元、委托公证费2000元,---有理,法z院予以支持。塔某公司主张其没收的定金在上述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扣除,法z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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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商品房已---封,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查封在朱某认购之前就已发生,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朱某作为认购方也应履行审慎---的义务,故朱某对认购书无法履行也应承担责任,因此,驳回朱某要求益某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咨询,仅判z决返还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购房者无过错,改判支持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益某公司订立的《某园认购书》约定朱某向某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某园认购书》约定的定金作为双方在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z保,其性质应为立约定金,如一方违约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定金罚则。《某园认购书》约定出售方---认购方能依约取得认购物业。作为出卖人,益某公司负有如实告知标的物情况以及---标的物适于交易的义务,然而,益某公司故意---涉案房屋已---封的事实,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主张益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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