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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屋租赁---律师-花都区租赁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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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
2023-6-27  
联系方式
张静律师18078803465 1807-8803465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擅长房屋租赁---律师-花都区租赁合同---律师。




广州承租z人因---影响,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不可以随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律师咨询热线,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z人转租的,承租z人与出租z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z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z人未经出租z人同意转租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建议承租z人采用转租的方式,让第三人与出租z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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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除了押金不退还有其他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一般租赁合同都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押金不退,但也有租赁合同约定还要赔偿其他损失的,这就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看清楚合同条款。如下面这个---,合同约定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除了押金不退,还要赔偿实际损失,终法z院判z决空置期间的租金和再次出租的租金差价损失,承租z人都要赔偿。



判z决书节选:

双方《租赁合同》第十条第3款“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金给乙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约定,潘某有权不退还履约---金给华某公司,并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实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华某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华某公司于2016年6月搬离后,潘某于2016年11月才将涉案房屋租赁出去,故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属于潘某的实际损失,法z院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认定潘某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损失为3264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潘某之所以在华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再次将涉案房屋出租,完全是由华某公司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致。如华某公司可依约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则潘某既无需再次出租涉案房屋,亦可按其与华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故曾某于2016年11月承租涉案房屋与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之间的租金差额76772元,亦为潘某的实际损失。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为32640元+76772元=109412元。判z决华某公司赔偿潘某损失109412元。



广州承不再租赁商铺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会怎样?

  张静律师解答:一定要通知出,花都区租赁合同---律师,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搬出的时间,法z院会按照出所说的交接时间认定,期间即使未使用房屋也要支付租金。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汪某应向康某公司支付租金的问题。汪某主张其在2018年7月底已经搬出涉案商铺,厂房租赁合同---,康某公司实际控制了涉案商铺。但汪某并未与康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装修评估之前康某公司已经实际控制了涉案商铺。法z院于2019年1月31日见证康某公司使用电锯打开涉案房屋大门,房屋租赁合同---请律师多少钱,因此认定康某公司于该日收回商铺并无明显---。在汪某---交租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后,康某公司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并及时提起了本案诉z讼,因此康某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法z院认定汪某应向康某公司支付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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